台灣區製鞋工業同業公會
協助會員廠商申辦「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訂定
壹、說明:近年來,由於海峽兩岸之經貿關係日益密切,而國內赴大陸投資之廠商從事兩岸經貿活動日趨頻繁。本會為協助會員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經貿活動申請
,故擬訂本辦法俾供本會會員廠商提出申請之參考及配合辦理。
貳、法令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詳附件)。
參、申請資格條件: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肆、申請手續及申請應附文件: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辦法第九條及參考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申請須知辦理。
二、應附文件:
1.旅行證申請書(應附照片二張)(附件一)。
2.保證書(附件二)。
3.居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4.在職證明(應載明服務年資及層級)。
5.活動行程表(附件五)。
6.代申請單位資料表(附件三)。
7.來臺理由及計畫書(附件四)。
8.另附相關文件:(1)立案證明文件、(2)邀請函、(3)以兩岸經貿關係互動有影響提出申請者,檢具重要地位之說明第1至第5項文件由申請廠商備妥供本會
提出申請、第6至第8項文件由本會備妥提出申請。
伍、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者應遵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陸、申辦大陸地區人民許可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所發生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廠商負擔,如需本會派員配合參與來台相關活動其間所發生之相關費用亦由提出申請廠商負擔。
柒、本辦法自即日起實施。
捌、本項服務承辦單位:
本會業務組、地址:台北市松江路一三一號十三樓、電話:(02)25066190、
傳真:(02)25081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