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總]環保法規意見調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2024.09.30環境部針對廢(污)水管理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目前修正方向概要如下:
l 冀與淨零排放等政策方向扣合,鼓勵廢水處理採行能源化措施
l 基於風險管理,增加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申報
l 促進事業依水質特性採行分流處理,合理簡化申報程序
依據草案總說明,較與產業界有關之項目包含如下,:
一、 新增具能源化潛力規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評估優先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厭氧處理)。(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十二、附表五)
二、 新增採行厭氧處理及收集利用厭氧所生甲烷者之應申報內容。(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
三、 明確回收廢水作為製程及其他污染防治設備之用者,免檢測申報回收水水質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四、 新增強化藥物及全氟化物等新興關注項目管理,指定對象應每年檢測申報新興關注項目,連續二次放流水檢測數據不符數值有環境影響風險之虞,應提出自主削減管理,連續三次以上均符合數值者得免再檢測申報該項目。(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之三、附表六)
五、 簡化多股含有同一有害健康物質之原廢水採樣規定,明確其採樣點位置及以直接生產與有害健康物質有關製程所產生之廢水作為申報之檢測水樣來源。(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六、 配合放流水標準修正調整應檢測申報之水質項目,刪除貯油場之申報對象、明確總有機磷、總氨基甲酸鹽和除草劑中各化合物符合免檢測申報條件之辦理方式,並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修正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修正條文第六十條附表一)
附檔提供草案總說明與意見單,建請產業先進務必確認法案影響性
如您針對本案有相關建議,建請於10月3日(四)下班前回覆意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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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青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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